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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大通报努某留校察看事件_浙江大学的努某某没有悔罪_全球球精选

2023-07-04 21:10:36 来源:互联网

hello,我是数字华夏网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,浙大通报努某留校察看事件(浙江大学的努某某没有悔罪)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近日,浙江大学的努某某因强奸被判缓刑,在学校仅获得留校察看的处分,这起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热议。大家关注的不仅是该起判决,而是浙江大学的态度。

努某某就读于浙江大学,是哈萨克族人,在2019年2月的时候,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,将被害人带到某出租房内,强吻被害人并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,后来被害人反抗并报警,努某某遂中止其犯罪行为。在案发后,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在2020年,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,判决努某某构成强奸罪,有犯罪中止、自首等情节,并认罪认罚,判决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在7月14日,努某某所在的浙江大学发布处分决定,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,期限12个月。

对于一些因作弊而被开除的学生来说,浙江大学的这个处罚简直是“不可思议”,平时考试作弊就被开除,这个努某某已经构成强奸,还有裁判文书作为证据,居然只是留校察看。

笔者先不评判浙江大学的处理,对于该起刑事案件的判决,笔者认为有探讨的空间,例如,努某某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?

刑法第72条规定,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:1、犯罪情节较轻;2、有悔罪表现;3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4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注意两个字眼:同时符合、可以宣告缓刑。努某某被判一年六个月,符合最起码的缓刑条件。但是,需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,才可以宣告缓刑。

努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较轻,暂时不予讨论,可能有些人认为已经强奸了,还算情节较轻?需要注意的是,本案是强奸中止,对于犯罪中止、造成损害的情形,应当减轻处罚。强奸罪的一般法定刑是3至10年,减轻处罚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努某某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,姑且当他的犯罪情节较轻,但是,笔者仍然认为,努某某不符合缓刑的第2个条件,也就是说,他并没有悔罪表现。

悔罪表现,是指犯罪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,例如犯罪后积极退赃,真诚向被害人道歉,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等情形。

根据判决书可知,努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,可是,他并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,貌似也没有向被害人道歉,相反,通过他的朋友圈可知,他在被释放后是各种得瑟,因此,笔者认为,努某某的悔罪,只是演戏给司法机关看。

努某某被判缓刑,不能说司法机关处理不公,只能说这个努某某太会演了,司法机关受到其蒙蔽,这个判决相对来说,是合理的。

而浙江大学的处理就让人难以理解,平时作弊都会被开除,这个努某某都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,居然只是留校察看。大学不仅传授知识,更应该向学生传递正确的价值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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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到此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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